纪法知识小课堂 廉洁纪律普遍的问题㊱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他人支付、报销的行为,强调的是党员干部没有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别人谋取利益,仅仅是因为双方有管理、制约或工作、业务合作伙伴关系,使党员干部在这些单位和个人那里有一定的影响,从而使他们愿意为其支付、报销个人费用。当然,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之所以愿意报销党员干部的私人费用,说到底还是因为该党员干部拥有一定的职权,潜在地能够为他们谋取利益。从某一种意义上讲,这也是一种变相的权钱交易。只不过支付报销个人费用的时候还没有为别人谋取利益的明确目的。如果当时党员干部已经承诺利用职务便利为别人谋取利益,又让他人报销私人费用,数额较大的,则涉嫌受贿。如果当时双方没明确的承诺,党员干部在他人报销完私人费用后,又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别人谋取利益的,由于报销费用与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之间没有直接联系,一般也不宜认定为受贿。但是如果数额较大,超出了一般的交往帮助的范围,或者由直接管理的下属支付费用超过
单位配发的电脑是用于办公的公物,任何人不得违规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应当受到纪律处分。这里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是指违反关于公物管理和使用方面的规定。在现实中,有一些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很多理由在本单位、直接管辖的下属单位或有业务往来的单位长期“借用”小轿车、传真机、摄像机、数码相机、电脑等公物归个人使用。有的不写借条,有的写借条不写归还日期,有的调离原单位后仍不归还。有些公物被借用的单位,则采取不入固定资产账的办法,使出借的公物“体外循环”。特别是个别党员干部还将占用的公物给家人或借给朋友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党的纪律的,应当受到纪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