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物业普法大讲堂│案例十五:排污管道堵塞相邻业主是否负有排除妨碍的义务?
原标题:红色物业普法大讲堂│案例十五:排污管道堵塞,相邻业主是否负有排除妨碍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鉴于建筑物联体相邻的特殊性,堵塞位置确需相邻业主协助才能解决时,相邻业主间负有排除安全风险隐患的责任。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物业管理主体,其对小区内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在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或其他情形时,应该予以解决。
业主对于共用设施,如下水管道堵塞或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等问题,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由其履行物业管理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排除妨碍。确需相邻业主配合的,应事先说明;在其坚决拒绝时,可以向法院请求相邻业主承担对应责任。相邻业主应本着相互理解、相互配合的心态,积极努力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排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地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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